家里有房的注意了!江西刚宣布一个大消息……

景德镇日报 2019-01-03 12: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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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之后 关于装修的问题 一直都是广大业主关注的焦点 装修过程中 材料以次充好怎么办? 装修后 有异味甲醛超标怎么办? 货不对板怎么办? 施工方装修延期怎么办? …… 再加上噪音污染 邻里关系闹僵的不在少数 更别说装修合同中 “套路百出” 各种霸王条款 一不小心就中招 有没有规范装修 维护业主权益的

买房之后

关于装修的问题

一直都是广大业主关注的焦点

装修过程中

材料以次充好怎么办?

装修后

有异味甲醛超标怎么办?

货不对板怎么办?

施工方装修延期怎么办?

……

再加上噪音污染

邻里关系闹僵的不在少数

更别说装修合同中

“套路百出”

各种霸王条款

一不小心就中招

有没有规范装修

维护业主权益的方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

发布并推广

《江西省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下简称《示范文本》

正式出台的《示范文本》

有哪些重要的亮点?

如何按规定签订合同

保护自己的权益?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可下载合同文本

家庭装饰装修是消费者较大的消费项目,标的额大,专业性强,合同履约期长,签订合同时应慎重。订约前,请认真查看对方营业执照、施工及设计资质,并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网站,了解承包方(即经营者)信用情况,阅读《示范文本》的条款,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且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

《示范文本》适用于

家庭装饰装修施工承、发包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具体情况

使用本《示范文本》订约

并按照合同约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当事人选择采用

本《示范文本》订约时

在协商条款中横线处

合同当事人可将

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填充

若未填充

则填写“无”或划“/”

约定付款时

分工程初期、中期、验收三次以上

首次付款(含定金)金额

以不大于50%为宜

实际使用时

若承包方(装修公司即经营者)

对合同条款进行了

修改、增补或另行约定

则应当删除“示范文本”字样

且还应在使用之日起30天内

到注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工

按日支付违约金

在日常装修中,经常遇到装修公司不按约定完工,特别是前期的开工工期一拖再拖,此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台的《示范文本》充分考虑了这一点,合同明确,发包方(指房屋业主)违反规定即未按约提供施工条件,按日向承包方(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工的,按日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示范文本》还明确了,开工三日前发包方应当为承包方入场施工提供条件,包括: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等。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申办装饰装修登记,因此影响工程开工的,承担延期责任。

(资料图/图文无关)

如果合同签订之后,一方因故要毁约怎么办?根据《示范文本》条款,合同签订后、开工前,如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解约方除承担对方的实际损失外,交付定金的,定金不予退还,收受定金的双倍返还定金。

另外,工程开工后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责任方按日支付对方违约金。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的,应当向承包方按日支付违约金。承包方延误工期的,应当向发包方按日支付违约金。   

装修质量不合格除返工外

还应按日支付违约金

将装修工程承包给装饰公司,最担心的就是材料质量问题了。为此,对材料设备有异议也成为《示范文本》中的重要内容。

根据我省出台的示范文本,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检的,检测费用由主张方先行垫付,责任方承担。业主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按时运到施工现场,通知装修方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约定由承包方提货的,业主应将提货单证移交给装修方,由业主承担运输费用。业主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其返工费用由业主承担,工期顺延。

由装修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装修方应当在材料设备送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业主,双方共同验收,由业主确认。装修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其返工费用及材料损耗费用由装修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资料图/图文无关)

装修方不得使用假冒、伪劣材料设备或以低等级、低标号冒充高等级、高标号材料设备进行装修。业主提供的材料设备非经甲方同意,装修方不得挪作他用。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装修方质量出问题,或使用不合格材料,除进行返工外,还应向业主按日支付违约金。    

    

属于保修项目

装修方应48小时内派人维修

“家庭装饰也应该享有保修期!”

省消保委相关工作人员认为

(资料图/图文无关)

文章来源:江南都市报

本版编辑:江琎

值班编委:刘丹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